刘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恢21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恢2113号案件名称
刘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钢;于汉冬;存笑譞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恢2113号申请执行人:刘钢,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于汉冬,女,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存笑譞,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钢与被执行人于汉冬、存笑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于汉冬、存笑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272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玲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路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关勇、秦运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959号之三 下一篇 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某某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督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