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崇贵与管珍伍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财保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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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财保41号案件名称
刘崇贵与管珍伍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崇贵;管珍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财保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崇贵,男,生于1954年7月6日,住巫溪县。被申请人:管珍伍,男,生于1955 年11月24日,住重庆市渝北区。刘崇贵与管珍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以(2018)渝0238执保1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刘崇贵提供的其位于重庆市巫溪县的担保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渝0238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刘崇贵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崇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崇贵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俊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 丽 玲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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