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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鹤信用卡诈骗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10刑终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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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刑终154号
  • 案件名称

    张振鹤信用卡诈骗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振鹤
  • 案件缘由

    信用卡诈骗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刑终154号原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振鹤,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振鹤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辽108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振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振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振鹤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振鹤撤回上诉。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辽108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凯审 判 员  刘姝娜审 判 员  李洪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崔 莹书 记 员  赵中华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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