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曾国初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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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553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曾国初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曾国初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负责人:王治新。委托执行代理人:雷玲琳,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李文芸,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国初,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理赔款174981.85元,逾期保费6464元,案件受理费218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655元,以上共计186288.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国初的银行存款186288.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沈文锋书记员 徐庄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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