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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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730号案件名称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730号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路221号。法定代表人:井志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方庄大街甲2号。法定代表人:翟永山,该公司经理。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李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邵 楚书 记 员 王**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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