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德生、张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6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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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687号之一案件名称
鲁德生、张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当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鲁德生;张华;周季林;丁兰;丁克民;袁金珠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德生,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申请执行人:张华,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静,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洋,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季林,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丁兰,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丁克民,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袁金珠,女,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德生、张华与被执行人周季林、丁兰、丁克民、袁金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将当涂县姑孰镇姑孰新城一村22栋504室房屋恢复登记至周季林、丁兰名下,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案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内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季林、丁兰、丁克民、袁金珠的账户余额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郭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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