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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立红、李祥文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2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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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2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龚立红、李祥文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龚立红;李祥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立红,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祥文,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申请执行人龚立红与被执行人李祥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民终1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54,115.9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1,054,115.9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5月15日、6月3日、7月29日、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祥文名下有×××号新山牌(登记日期:1996年)、×××号别克牌(登记日期:2005年),均已达报废年限,且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执行;        2.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祥文持有乌鲁木齐方庄盛业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但乌鲁木齐方庄盛业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已注销,故无法执行;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祥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本院走访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哈布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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