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立红、李祥文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2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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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277号之一案件名称
龚立红、李祥文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龚立红;李祥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立红,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祥文,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申请执行人龚立红与被执行人李祥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民终1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54,115.9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1,054,115.9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5月15日、6月3日、7月29日、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祥文名下有×××号新山牌(登记日期:1996年)、×××号别克牌(登记日期:2005年),均已达报废年限,且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执行; 2.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祥文持有乌鲁木齐方庄盛业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但乌鲁木齐方庄盛业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已注销,故无法执行;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祥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本院走访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哈布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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