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源莹、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2民初4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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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民初4328号案件名称
毛源莹、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毛源莹;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2民初4328号原告:毛源莹,女,199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梁建,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新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8872167B住所地:南阳市。委托代理人:王浩,男,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源莹与被告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毛源莹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毛源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源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毛源莹负担。审判员 徐延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宗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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