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传麟与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鲁01民终8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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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088号案件名称
纪传麟与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纪传麟;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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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民终80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传麟,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国,山东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云,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砚宁,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纪传麟因与被上诉人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传麟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鲁0112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银丰公司公开和公示: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管理规约;3.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5.管理人员上岗证;6.物业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联系方式;7.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方式;8.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银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对银丰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明已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的照片打印件的证据效力予以采信,没有事实依据。首先,该照片打印件没有所属位置显示,不能证明是在纪传麟所属产业园内张贴;其次,该照片打印件显示的背景也不能证明是张贴在小区公示栏内。因此,仅依据该证据不能证明银丰公司已完成相关信息的公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的公示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义务,不应附加条件和理由,即只要业主请求公示,物业服务人即应当公示,无需其他条件和理由。一审法院以各种理由判令驳回纪传麟的诉讼请求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本案客观事实是,纪传麟与银丰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了《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银丰公司受开发商山东银丰文创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文创谷公司)的委托,为纪传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未成立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此,上述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是银丰公司。2.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首先银丰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人应当知晓,而且资金是否由其直接掌握或代管并不影响其对维修资金情况的公布(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12期案例裁判理由);其次,是否使用过维修资金的证据由银丰公司掌握,纪传麟自然无法提供,并且无论是否使用过维修资金,银丰公司均应当予以公示。因此,一审法院以银丰公司并非维修资金的代管、监管主体,纪传麟未提供证据证明银丰公司曾经使用过维修资金为理由,驳回该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3.关于管理规约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银丰公司一审中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完成了公示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另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银丰公司的公示行为应定期举行,即便是银丰公司曾经公示过该项信息,也不能确保银丰公司以后仍能定期公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纪传麟的该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4.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应当予以公示。银丰公司是受开发商银丰文创谷公司的委托,为纪传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并且银丰公司与开发商隶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其应当知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一审法院以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以及人防车位系由开发商进行处分,而非由银丰公司进行处分为由,判决驳回纪传麟的该项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5.关于管理人员上岗证;物业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方式;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上述请求公示事项完全有法律依据,而且应定期举行,一审法院以上述请求内容没有法律依据,驳回纪传麟该项诉讼请求,完全与法律规定相悖。银丰公司未答辩。纪传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银丰公司公开和公示: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5.管理人员上岗证;6.物业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联系方式;7.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方式;8.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二)本案诉讼费由银丰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28日,纪传麟与银丰文创谷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销售(字)20172080740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纪传麟购买银丰文创谷公司开发的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项目南区20号楼1单元101号房屋。2019年4月18日,纪传麟与银丰公司签订《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银丰公司受银丰文创谷公司的委托,被聘为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纪传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9年4月18日,纪传麟向银丰公司出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承诺书,载明“本人收到并详细阅读了《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临时管理规约》,完全理解其所列内容和含义,并认可、遵守日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能增加、修改和补充的条款”。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未成立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对银丰公司是否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存在争议。银丰公司主张在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服务公示栏张贴公示了《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临时管理规约》《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项目公共收益情况公示》及银丰物业管家信息,其中公共收益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当前公示的为2021年第一季度的收益情况。银丰公司对其主张提交了相关照片打印件。经质证,纪传麟认为上述照片不能证明是在小区公共部位公示栏进行公示。对于该争议事实,银丰公司提交的照片打印件显示上述信息的公示部位为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服务公示栏,在纪传麟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对上述照片打印件的证据效力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案中,纪传麟作为业主,可以向银丰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银丰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对于纪传麟要求银丰公司公开和公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的诉讼请求,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第二十二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银丰公司并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监管主体,纪传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银丰公司曾经使用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故对纪传麟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对于纪传麟要求银丰公司公开和公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的诉讼请求,案涉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信息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在案涉小区房屋交付时,纪传麟及其他业主领取了《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临时管理规约》并出具承诺书,且银丰公司提供的证据亦证明其对《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临时管理规约》进行了公示,故对纪传麟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对于纪传麟要求银丰公司公开和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的诉讼请求,银丰公司已与纪传麟及其他业主分别签订了《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且银丰公司提供的证据亦证明其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进行了公示,故对纪传麟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如纪传麟未及时查看公示情况,可到银丰公司对之前的公共收益情况进行查阅。对于纪传麟要求银丰公司公开和公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的诉讼请求,由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以及人防车位系由开发商进行处分,而并非由银丰公司进行处分,故对纪传麟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对于纪传麟要求银丰公司公开和公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的诉讼请求,上述内容在银丰公司与纪传麟及其他业主签订的《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均有明确约定,故对纪传麟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对于纪传麟要求银丰公司公开和公示管理人员上岗证、物业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对纪传麟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纪传麟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纪传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纪传麟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共有部分收益情况的公示,一审中银丰公司提交了照片打印件,纪传麟认为其位置并非小区公示栏,但在本案审理中未提供相反证据,一审据此确认银丰公司对共有收益情况进行了公示,并无不当。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需要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本案中,银丰公司并非维修资金的代管主体,也未有证据证明银丰公司曾使用过维修资金,故一审对纪传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公示汽车车位、车库处分情况的问题,因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系由建设单位或包销人进行处分,纪传麟要求银丰公司进行公示,缺乏依据,不应支持。关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方式,上述内容在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均有记载;而管理人员上岗证、物业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因此,纪传麟要求银丰公司公示以上内容,依据不足,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纪传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纪传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立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邢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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