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军红、董生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1民初82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1民初8259号案件名称
苏军红、董生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苏军红;董生;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1民初8259号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周富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菊。被告:苏军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荣军。第三人:董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苏军红、第三人董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已预交50元,由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李文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徐 希 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与余正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943号 下一篇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传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4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