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姚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3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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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30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某、姚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某;姚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姚某,女,1996年1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4民初1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某立即给付婚生子王溪泽2020年2月份至2021年5月份抚养费11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姚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姚某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姚某有多个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姚某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性保险、股权可供执行。本案抚养费1120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姚某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姚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姚某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姚某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健执行员 郭 丹执行员 赵寄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鑫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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