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千财、朱仁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801号之七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801号之七案件名称
朱千财、朱仁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朱千财;朱仁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80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朱千财,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执行人:朱仁昌,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千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仁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作出的(2019)湘1026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申请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千财于2021年8月30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朱千财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6执8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勋审 判 员 黄方亮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才书 记 员 陈 安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104号之一 下一篇 刘晓东、郑州东岳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