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福刚、宫振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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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143号案件名称
董福刚、宫振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董福刚;宫振尧;宫浩博;高美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143号原告:董福刚,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宫振尧,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宫浩博,男,1995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西岗区。被告:高美云,女,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受理原告董福刚诉被告宫振尧、宫浩博、高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传票传唤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13时30分到本院14号法庭开庭,原告已签收开庭传票,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福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福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富国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雅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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