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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瑞艳、朱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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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39号
  • 案件名称

    马瑞艳、朱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瑞艳;朱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39号申请执行人:马瑞艳,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朱云,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一初字第1500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000元、执行费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哈布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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