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俊坤与杨天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6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7636号案件名称
邓俊坤与杨天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邓俊坤;杨天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7636号 原告:邓俊坤,男,汉族,1993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杨天豪,男,汉族,1998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俊坤与被告杨天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俊坤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俊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俊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邓俊坤负担。 审 判 员 吴小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方 腾书 记 员 程 果-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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