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与李毓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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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107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与李毓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李毓学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3107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滨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95667536M。负责人:王玉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辉学,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毓学,男,1980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与被告李毓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毓学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成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雅真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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