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宇与江北区美美鞋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2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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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260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宇与江北区美美鞋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宇;江北区美美鞋店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260号之一 原告:何宇,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菊,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钢,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北区美美鞋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8号负1-1至负1-3大融城购物中心LG层038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0L0EH0K。经营者:廖华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又菁。男,江北区美美鞋店员工。原告何宇与被告江北区美美鞋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何宇负担。 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张红琳人民陪审员 蔺 玲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燕群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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