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纯雷、辽宁辽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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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恢218号案件名称
金纯雷、辽宁辽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金纯雷;辽宁辽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金纯雷,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辽宁辽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彩塔街**。法定代表人:刘宗喜。申请执行人金纯雷与被执行人辽宁辽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铁银劳人仲字[2017]第1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纯雷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案款,无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银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铁银劳人仲字[2017]第11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龙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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