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林九文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202财保3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02财保34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林九文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林九文;李秋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财保34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7号乙-22至24,27至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863630753J。负责人:张少文,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林九文,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申请人:李秋美,女,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九文、李秋美名下445656.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以自有财产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九文、李秋美名下445656.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悦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