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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嘉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203刑初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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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3刑初328号
  • 案件名称

    赵嘉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嘉成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203刑初32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赵嘉成,男,1999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吉市龙检刑诉[2021]78号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嘉成于2021 年6月15日21时20分,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汉阳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赵嘉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50.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赵嘉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赵嘉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嘉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嘉成系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赵嘉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馨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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