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共青团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5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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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502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众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共青团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新疆众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共青团农场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众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817860761。法定代表人:孔华群。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共青团农场,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共青团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106447315。法定代表人:闫长春,该农场场长。新疆众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共青团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众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共青团农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新疆众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601执5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 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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