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169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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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1692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二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二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1692号之二被执行人:王二华,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王二华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一、被告人王二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1、本院立案执行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无存款。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委托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该案移送部门,该部门认可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子利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丹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1692号之二被执行人:王二华,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王二华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一、被告人王二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1、本院立案执行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无存款。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委托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该案移送部门,该部门认可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子利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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