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义、毕海林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202财保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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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财保350号案件名称
王秀义、毕海林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秀义;毕海林;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财保350号申请人:王秀义,男,汉族,1960年10月3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毕海林,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人王秀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毕海林名下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毕海林名下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悦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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