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与聂新冬、衡秀田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2民申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民申89号案件名称
黄振与聂新冬、衡秀田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振;聂新冬;衡秀田;黄锋;朱红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2民申8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振,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彦广,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聂新冬,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衡秀田,女,1989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锋,男,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红美,女,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再审申请人黄振因与被申请人聂新冬、衡秀田、黄锋、朱红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038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再审期间,申请人黄振并无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其申请对原审原告提交的借据完整性进行司法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准许。因此,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成吉审判员 曹卫祥审判员 朱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丽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389号之一 下一篇 王德轩与冯玉清、闫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26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