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洪兵、郑洪梅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特5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特522号
  • 案件名称

    郑洪兵、郑洪梅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郑洪兵;郑洪梅;郑洪颖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特522号申请人:郑洪兵,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申请人:郑洪梅,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申请人:郑洪颖,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郑洪兵、郑洪梅、郑洪颖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申请人郑洪兵、郑洪梅、郑洪颖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洪兵、郑洪梅、郑洪颖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洪兵、郑洪梅、郑洪颖撤回申请。审判员  吴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董淑敏书记员范文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