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洪兵、郑洪梅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特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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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特522号案件名称
郑洪兵、郑洪梅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洪兵;郑洪梅;郑洪颖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特522号申请人:郑洪兵,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申请人:郑洪梅,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申请人:郑洪颖,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郑洪兵、郑洪梅、郑洪颖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申请人郑洪兵、郑洪梅、郑洪颖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洪兵、郑洪梅、郑洪颖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洪兵、郑洪梅、郑洪颖撤回申请。审判员 吴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董淑敏书记员范文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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