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娜、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54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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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5452号之一案件名称
龚某娜、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龚某娜;张某;许某红;何某飞;陈某玲;罗某斌;王某浩;刘某来;深圳市某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5452号之一原告:龚某娜,女,汉族,1980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许某红,男,汉族,1983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告:何某飞,男,汉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阳县。被告:陈某玲,女,汉族,1994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江永县。被告:罗某斌,男,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王某浩,男,汉族,1992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刘某来,男,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浩。本院审理原告龚某娜与被告张某、许某红、何某飞、陈某玲、罗某斌、王某浩、刘某来、深圳市某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庭审过程中撤回对被告刘某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娜撤回对被告刘某来的起诉。审判员 曹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黄碧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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