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倪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24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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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240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鹏、倪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鹏;倪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执行代理人:彭锦,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江,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0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房款1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迟延履行金5425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止),案件受理费347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952元,以上共计21184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倪江的银行存款2118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沈文锋书记员 徐庄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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