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建军、栗大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11民初60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民初6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建军、栗大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周建军;栗大月;潘岳华;栗梦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11民初606号之一原告:周建军,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业宏,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康济,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栗大月,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妙,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潘岳华,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成,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栗梦亚,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周建军与被告栗大月、栗梦亚、潘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周建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请求解除对栗大月、栗梦亚、潘岳华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周建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周建军撤诉;二、解除对栗大月、潘岳华、栗梦亚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11572元,减半收取5786元,保全费4406元,共计10192元。由原告周建军负担。审 判 长  黄天赤人民陪审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付陆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颖媛书 记 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