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军、栗大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11民初60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民初606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建军、栗大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建军;栗大月;潘岳华;栗梦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11民初606号之一原告:周建军,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业宏,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康济,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栗大月,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妙,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潘岳华,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成,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栗梦亚,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周建军与被告栗大月、栗梦亚、潘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周建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请求解除对栗大月、栗梦亚、潘岳华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周建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周建军撤诉;二、解除对栗大月、潘岳华、栗梦亚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11572元,减半收取5786元,保全费4406元,共计10192元。由原告周建军负担。审 判 长 黄天赤人民陪审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付陆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颖媛书 记 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旭光、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1065号之一 下一篇 薛炳略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3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