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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邹亮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8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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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835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邹亮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邹亮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8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文爱华被申请人邹亮辉,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8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邹亮辉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3141元(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 湘审判员 周 娜审判员 钟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美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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