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勇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40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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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402号之四案件名称
田勇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田勇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4执402号之四被执行人:田勇军,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生,住思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田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田勇军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45.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勇军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102**75**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匡泰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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