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芳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8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897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芳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芳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897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80182B。 法定代表人:柯怀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芳芳,女,1991年6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48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巴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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