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智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1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147号
  • 案件名称

    李智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智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   陕0525民初2147号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XX街XX路十字东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宝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建军,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3412,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智智,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910070839。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智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智智已于庭前将剩余房款补交,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高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猛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