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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一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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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609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一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一秋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2609号   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新桥社区三组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396180533。法定代表人:张忠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东,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秋,女,1959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一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31日,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芮书 记 员   李  月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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