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终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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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民终3137号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终3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花巷内许厝郢56号。法定代表人:陈丰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双庙集北边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建一。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因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二审上诉,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三、准许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32元,减半收取2916元,由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过传之审 判 员 张贝贝审 判 员 王肖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 薇书 记 员 韩苗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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