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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桑港物业公司)、阜新市细河区天成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9执复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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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执复57号
  • 案件名称

    阜新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桑港物业公司)、阜新市细河区天成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阜新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桑港物业公司);阜新市细河区天成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执复5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阜新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桑港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桑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世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天成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责任人程红,系该委员会主任。复议申请人桑港物业公司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11执异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查明,2020年11月16日,该院作出的(2020)辽091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阜新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阜新市宏远物业有限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后,从阜新市细河区天成国际小区撤离”。2021年3月10日,该民事判决经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民终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已经生效。案件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桑港物业公司因要求明确上述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执行范围,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认为,(2020)辽091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判决异议人桑港物业公司从阜新市细河区天成国际小区撤离,该院依据生效判决执行系依法执行。异议人提出案涉地下停车场不属于业主的公用面积、异议人不应撤离的意见,因案涉地下停车场为阜新市细河区天成国际小区的一部分,且本案执行系令作为物业服务公司的异议人撤离阜新市细河区天成国际小区而非所有权确认,故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阜新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桑港物业公司称阜新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案涉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人,该地下停车场不属于业主的公用面积;复议申请人对该地下停车场拥有使用权。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中的“本案执行系令作为物业服务公司的异议人撤离阜新市细河区天成国际小区而非所有权确认”是错误的。请求终止对复议申请人合法财产阜新市天成国际B座地下停车场使用权的执行。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桑港物业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阜新市天成国际B座地下停车场拥有使用权,其复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阜新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执异2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石虎审判员  卜祥丽审判员  邱际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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