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刘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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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563号案件名称
吴某1、刘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某1;刘廷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563号原告:吴某1,女200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理人:吴某2(吴某1父亲),住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理人:何某(吴某1母亲),住常德市武陵区。被告:刘廷金,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刘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吴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3元,由吴某1负担。审 判 员 黄辉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匡 祯书 记 员 胡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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