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海凤、张育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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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289号案件名称
陶海凤、张育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陶海凤;张育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289号申请执行人:陶海凤,女,1986年6月6月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张育文,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海凤与被执行人张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海凤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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