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素华、李锦刚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381民初86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8697号案件名称
星素华、李锦刚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星素华;李锦刚;王兴敏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381民初8697号原告:星素华,女,汉族,1949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李锦刚,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王兴敏,女,汉族,1953年11月13日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星素华诉被告李锦刚、王兴敏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此案,依法由海城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刘长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查明: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并且是亲属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1996年3月20日,原告购买被告李锦刚名下位于海城市南台镇土河堡村的二间砖瓦房,双方通过中间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屋买卖价款为15000元,笔下交清,房屋交付原告,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为了不动产确权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星素华与被告李锦刚、王兴敏于1996年3月20日签订的李锦刚名下位于海城市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房屋及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海集建(90)字第016-11020号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更名手续;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长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母 可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胡清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751号之一 下一篇 王某、芦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