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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生、张涛等廉卫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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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4441号
  • 案件名称

    段文生、张涛等廉卫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段文生;张涛;廉卫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文生,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珊珊,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琰,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卫丽,女,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霞,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文生与被上诉人张涛、廉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段文生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段文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文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8.10元(段文生已预交),减半收取12,519.1元,由段文生负担,余款段文生12,519.0元由本院退还段文生。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建艳审判员    黄淑梅审判员    王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婉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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