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生、张涛等廉卫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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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4441号案件名称
段文生、张涛等廉卫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段文生;张涛;廉卫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文生,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珊珊,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琰,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卫丽,女,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霞,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文生与被上诉人张涛、廉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段文生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段文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文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8.10元(段文生已预交),减半收取12,519.1元,由段文生负担,余款段文生12,519.0元由本院退还段文生。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建艳审判员 黄淑梅审判员 王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婉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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