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乾驰昇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博运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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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680号案件名称
青岛乾驰昇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博运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青岛乾驰昇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博运通不锈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68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乾驰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双埠社区13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MA3N6N287D。法定代表人:江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博运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长宁路19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3061074169P。法定代表人:徐振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乾驰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博运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执3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宁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高小金书 记 员 栾慧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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