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刚、任中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22民初3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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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民初3291号案件名称
王秀刚、任中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秀刚;任中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22民初3291号原告:王秀刚,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任中胜,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王秀刚与被告任中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秀刚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任中胜已给付工资款,王秀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秀刚负担。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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