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秀刚、任中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22民初32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民初3291号
  • 案件名称

    王秀刚、任中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枞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秀刚;任中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22民初3291号原告:王秀刚,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任中胜,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王秀刚与被告任中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秀刚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任中胜已给付工资款,王秀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秀刚负担。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