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靖、林新国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9执复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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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执复240号案件名称
李靖、林新国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靖;林新国;林新军;丁长领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执复240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李靖,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现住吴桥县。被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桥县融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北侧太行道西永和上城。法定代表人:马书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功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冲,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新国,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林新军,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被执行人:丁长领,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复议申请人李靖不服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8执异1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9月3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李靖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李靖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靖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郭彦妍审 判 员 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槐倩颖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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