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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泰格酒吧与于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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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181号
  • 案件名称

    朝阳区泰格酒吧与于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区泰格酒吧;于强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181号原告:朝阳区泰格酒吧。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百汇街1999层一层。        经营者:陈宇奇,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立新村五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翠红,该单位员工。        被告:于强,男,住吉林省扶余县。        原告朝阳区泰格酒吧与被告于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朝阳区泰格酒吧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区泰格酒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朝阳区泰格酒吧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00元,由原告朝阳区泰格酒吧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乃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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