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泰格酒吧与于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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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181号案件名称
朝阳区泰格酒吧与于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朝阳区泰格酒吧;于强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181号原告:朝阳区泰格酒吧。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百汇街1999层一层。 经营者:陈宇奇,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立新村五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翠红,该单位员工。 被告:于强,男,住吉林省扶余县。 原告朝阳区泰格酒吧与被告于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朝阳区泰格酒吧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区泰格酒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朝阳区泰格酒吧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00元,由原告朝阳区泰格酒吧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乃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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