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湖南鸿添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2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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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2078号案件名称
张丹、湖南鸿添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丹;湖南鸿添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2078号原告:张丹,女,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汨罗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湖南鸿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高泉南路欢乐水岸H栋5楼。法定代表人:李伟雄,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男,汉族,1990年7月31日出生,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户籍地黑龙江省鸡东县,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震,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张丹与被告湖南鸿添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丹负担。审判员 田士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若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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