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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聪远、王新红等刘新战、许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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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833号
  • 案件名称

    蔡聪远、王新红等刘新战、许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蔡聪远;王新红;刘新战;许超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蔡聪远,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王新红,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刘新战,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许超,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新红、蔡聪远申请执行刘新战、许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18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彦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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