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聪远、王新红等刘新战、许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833号案件名称
蔡聪远、王新红等刘新战、许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蔡聪远;王新红;刘新战;许超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蔡聪远,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王新红,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刘新战,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许超,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新红、蔡聪远申请执行刘新战、许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18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彦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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