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华强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嘉億艺术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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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880号案件名称
锦州华强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嘉億艺术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锦州华强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嘉億艺术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880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华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东一里168-455号。法定代表人:王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锦州嘉億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庞屯村。法定代表人:张秀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华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嘉億艺术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11执8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人民陪审员 张小宇人民陪审员 姚 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 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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