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李福军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81执10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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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81执109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东、李福军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东;李福军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81执1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东,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被执行人:李福军,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东兴市。申请执行人李东与被执行人李福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681民初10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了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4万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58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但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14090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理财产品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只实现14090元,剩余债权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念明审 判 员 吴祖环审 判 员 简钱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庞庆康书 记 员 庞玉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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