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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睿、阎天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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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234号
  • 案件名称

    张睿、阎天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睿;阎天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234号原告:张睿,女,199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健,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天山,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睿与被告阎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睿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睿负担。审 判 员  赵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世华书 记 员  宁婉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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