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国良、程淑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21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2166号
  • 案件名称

    谢国良、程淑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谢国良;程淑兰;邵旭辉;邵旭升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2166号原告:谢国良,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程淑兰,女,194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邵旭辉(系程淑兰次子),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邵旭升(系程淑兰长子),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谢国良与程淑兰、邵旭辉、邵旭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谢国良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程淑兰、邵旭辉、邵旭升的起诉。本院认为,谢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国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谢国良负担。审判员  邢晶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 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