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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某、阿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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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865号
  • 案件名称

    木某、阿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伽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木某;阿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865号申请人木某,男,1983年04月02日出生,农民,新疆伽师县人。        被执行人阿某,男,1974年05月01日出生,农民,新疆伽师县人。        申请执行人木某与被执行人阿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和解内容为2021年09月30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000元,2021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000元,2021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8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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